国家电监会7月4日公布《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根据《办法》,电力供需情况监测的信息主要还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的日统调发电负荷、日统调放用电量、月总计发电量,年总计发电量;省级及以上电网拉限负荷情况;跨省跨区验收的日仅次于运送电力、日运送电量,最重要联络线运营情况等。 电煤供应情况监测的信息主要还包括:当日电煤库存及能用天数;缺煤停机台数及对应发电容量;能用天数高于警戒线水平的电厂数;平均值能用天数高于警戒线水平(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监会拒绝各单位创建监测预警工作责任制,实施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信息的搜集上报、统计分析和预警公布等有关工作。
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减缓创建全国电力生产运营监测预警信息机制,提升我国电力运营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供需情况,是指省级及以上电网的电力生产、供需平衡及最重要联络线运营等情况;电煤供应情况,是指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等电煤供应情况。 第三条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电监会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不予设施反对,并根据必须逐步完善。 第四条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主要还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的日统调发电负荷、日统调放用电量、月总计发电量,年总计发电量;省级及以上电网拉限负荷情况;跨省跨区验收的日仅次于运送电力、日运送电量,最重要联络线运营情况;最重要枢纽水电站的水情及涉及运营情况;电力监管机构拒绝监测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主要还包括:当日电煤库存及能用天数;缺煤停机台数及对应发电容量;能用天数高于警戒线水平的电厂数;平均值能用天数高于警戒线水平(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拒绝监测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按日报格式分别上报适当的电力监管机构(上报内容及格式闻附表一),国网和南方电网公司按规定的日报格式汇总各自经营范围内电力生产运营信息,必要报电监会。 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分别由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名单闻附表二)、直供电厂通过规定的信息上报渠道和终端构建上报(上报内容及格式闻附表三)。 第七条各单位不应创建监测预警工作责任制,实施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信息的搜集上报、统计分析和预警公布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各电力监管机构不应及时公布监测预警信息。 长时间情况下,一周公布两次,公布范围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电力企业。
经常出现预警状态时,不应减少公布内容和频度,不断扩大公布范围。 第九条经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全国电力供需、电煤供应预警状态: (一)拉限负荷的省级电网数多达10个; (二)全国拉限负荷合计多达1000万千瓦; (三)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平均值电煤库存高于9天; (四)电煤库存高于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达10个; (五)短期内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煤供应总量经常出现较大幅的上升,降幅多达20%且先前供应能力无法提高; (六)缺煤停机容量多达当日统调发电负荷的5%; (七)电监会拒绝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所下辖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警状态。 第十一条各电力企业不应及时、精确、原始上报涉及信息。
并未按规定上报信息或上报欺诈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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